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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为慈善立柜 国外怎么做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6-03-08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慈善在中国有着深厚历史传统,但在慈善立法上,中国属于后来者。两会期间,慈善法草案将提交人代会审议,其中有关网络募捐、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内容是重要看点。当今世界,慈善事业的发展并不平衡,但在不少发达国家,慈善法规和实践已相当成熟,它们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但即便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也面临着各种问题,既有传统挑战,也有新现象。

  英国:网络募捐,仍缺法律法规

  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慈善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慈善法。但现代社会的发展,给慈善带来了新情况:英国的民间慈善筹款方式,以往可以“沿街募集”,现在通过网络,5分钟就完成一次善举。捐款方便了,但质疑声也出现了:“就凭一个网站,一个手机应用,就放心地把钱捐出去?”

  对于这个问题,英国法律专业人士也无法拿出一定之规来做解释。而对于多数英国人来说,他们的回答常常是:这事主要靠“自觉”。因为英国的《慈善法》以及慈善委员会,对于利用互联网发起的网络募捐活动,还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于发起网络募捐的主体资格也没有任何限制。

  但网络慈善机构一直在用各种数据告诉公众,把钱捐给它们,可以放心。目前在英国家喻户晓的慈善募捐网站有“JUST GIVING”“EVERYCLICK”以及“GLOBALGIVINGUK”等十多家。除网页版外,有些网站还有手机APP。对于不喜欢智能手机的用户,这些机构也接受手机短信捐款。

  在英国,注册一家慈善机构是自由的,但要经过严格审批,网络募捐机构亦然。对于这些网络募捐机构来说,能存在多久完全要看自己的运作模式是否为公众所接受。换句话说,用户尤其是定期捐款者需要考虑,通过它们完成善举是否值得。

  不同的网络募捐机构有不同的模式。像“JUST GIVING”所采取的就是每月收取定额服务费用,保证网站的运营。“JUST GIVING” 每月会向注册用户收取15英镑。对于每笔在1000英镑及更多的捐款,网站收取79英镑服务费。另有一些机构不收取月度费用,但对捐款者的每笔捐赠收取5%—10%的服务费用。

  虽然网络募捐是新现象,但越来越多的慈善机构看出这是将来与公众沟通的重要途径。像“JUSTGIVING”网站,已有8000家慈善机构注册,与它捆绑合作。

  当然,这些网络慈善机构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目前英国有3个监督性的非政府性机构:募捐标准委员会,负责监测并评判公众投诉;募捐协会,编写并出版募捐行为准则,同时对募捐标准委员会作出的评判进行评估和公开;募捐监管协会,主要是对公共场所募捐进行监管。尽管如此,网络募捐中信息、数据的安全,是一个重要挑战。

  德国:努力找回“慈善信任”

  德国捐赠理事会近日公布的德国年度慈善报告显示,2015年德国人共捐赠55.39亿欧元,同比增加11.7%。德国《焦点》周刊称,德国年轻人对慈善组织保持距离。但难民危机下,德国人的善心又被唤起。

  “德国慈善事业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德国捐赠理事会负责人胡博希曼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目前德国有各种可接受捐赠的慈善协会60多万家、基金会1.9万家。德国的慈善法规比较分散,主要包括3部分:慈善机构的组织立法,慈善机构税收优惠的立法,涉及筹款、群众集会、福利组织等方面的立法。

  不过,德国“慈善一代”主要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胡博希曼说,年长者通常手头比较宽裕,对战后岁月甚至战争之苦记忆犹新。中青年从事慈善的兴趣不高,除了经济原因外,更重要的是慈善机构存在“信任缺失”。

  德国经济研究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尽管慈善法规较为健全,但一大部分捐款被害群之马私吞。德国每年发现上百起慈善诈骗案。比如,一个名叫“行动就能”的组织打着帮助妇女的名号,获得大量募捐。该机构负责人乌多仅一年就获得70万欧元捐款,但这些钱都进入他的“私人小金库”。他后来被判5年徒刑,没收财产。

  《图片报》将这些“伪慈善机构”称为“募捐黑手党”。这些机构经常通过大量的广告信件,尤其利用各种节日,博取老百姓的同情心。但获得的捐赠,几乎全部私吞。德国教会每年可以获得法定的90亿欧元教会税。不过,这些教会税许多都被挥霍了。

  在各种慈善丑闻下,德国慈善管理机构发起了一场“找回慈善信任”运动。德国捐赠理事会要求旗下的协会及基金会会员,将获得的捐款和去向对外公布,捐款者还可跟踪其捐款的最终去向和效果。

  为规范慈善机构的运作,德国还设有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使用情况。两家机构拥有一套完善的“公信力评比”系统。每年,它们向通过其审查的慈善机构颁发“捐助徽章”,徽章的授权使用期限为一年。据报道,首次申请“捐助徽章”的失败率约为3成。

  2008年审查时,这两家机构发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德国委员会通过向募捐中间人支付回扣的方式募集大笔捐款。之后,该委员会被收回“捐助徽章”,接下来几年通过一系列改革,委员会才逐渐赢回民众信任。

  日本:负责人往往要“全透明”

  慈善组织,在日本一般被称为“公益法人”。自1896年日本民法第34条确定“公益法人制度”以来,已历经110年。2008年,日本对公益法人制度进行重大改革,颁布了新的“公益认定法”,将持续了上百年的主管部门审批改为“公益认定”,日本慈善事业由此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改革之前,政府具有裁量权,意味着即便符合条件,行政部门考虑到各种问题也可以不通过审批。而新的公益法人制度虽然也列出很多条件,但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就必须赋予公益法人的资格。事前审批变为事后监管,慈善入口由此变得非常宽阔。

  通过认定后的慈善组织可以自动享受税务方面的优惠待遇,收益部分不缴税,捐款者也可以获得捐款扣除的优惠措施。当然,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开展慈善活动,但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在民事诉讼上不具有原告被告资格,有诸多不便。

  为取得社会信任,日本慈善组织不仅财务公开,负责人往往也要“全透明”。针对相关情况,记者专访了日本最大慈善公益团体——日本财团会长笹川阳平。据笹川阳平介绍,作为慈善公益团体,他们从来不做资本运作,只进行最有保证的资金安排,比如定期存款、国债等,而且每一笔都在网上公开。他说:“慈善团体原则上要保证本金不动,利息等收入每年全部用于慈善事业。钱多时多做项目,钱少时就少做,没有做风险投资的必要。自己的钱可以拿去冒险,别人捐的钱,你是没有这种权力的。”

  作为慈善公益机构的负责人,笹川阳平表示:“自己的生活必须完全透明化。”他的名片上用大号字体印着博客网址。他的一日行程——每一个小时到了哪里,和什么人会面、吃饭,甚至连前往秘鲁出差时突然出现心脏问题、安装了一个起搏器,都“有图有真相”。

  现在,笹川正在推动将小额“僵尸存款”用于慈善。这是日本慈善事业饱受争议的话题之一。日本人口约1.2亿,银行账户超过10亿个,不少只有零星余额的账户已被人遗忘。按照相关规定,10年内如果账户没有存取行为,这些钱就会被银行没收。而近10年被银行没收的金额超过1万亿日元(约合573亿元人民币)。日本很多人认为,这么一大笔钱取之于民也要用之于民,应该以慈善方式回馈给社会,而不是成为银行的利润。

  美国:靠“税”刺激 用“税”监督

  美国慈善事业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相关的法制建设。但美国并没有专门、统一的慈善法,有关慈善的规定散见于宪法、税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其中,税法是美国慈善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之一。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中国项目代表、美中文化协会会长林旭对《环球时报》说,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慈善组织,通常是用非营利组织的概念。而非营利组织受联邦国税局总税法规范,联邦国税法501(c)条款列举了27种可以免缴收入调节税的组织,其中被列入抵税优惠的有慈善组织、宗教等非营利组织。

  事实上,早在1913年,美国税法就规定,向慈善组织捐赠可以免税。据林旭介绍,在美国,任何慈善组织都是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过程进行注册,大致程序是:在州一级先注册为法人机构,然后向联邦国税局申请免税地位,接着向州政府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地位。

  林旭表示,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好处是免税,每年的收入不必缴各种联邦和州的税赋;在举办各种活动时可以享受很多优惠,譬如租借场地,非营利组织可以节省1/3至1/2的费用;有些活动仅限于非营利组织申请和参加等。另外就是抵税,捐助者可以在自己的收入中抵税。这一条成为很多商业机构乐于为非营利组织捐款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慈善组织的“光环效应”可以使其获得更多商机。

  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也离不开税务部门。国税局通过以下方式监督慈善组织:各类基金会每年必须作报告;国税局会审计慈善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通过评估给违规慈善机构以惩处。

  多年来,美国用税收制度培育和监督慈善,取得了很大成功,但也让慈善不可避免卷入税收政策的争论中。无论是1969年国会通过的税制改革法,还是1984 年通过的税收改革法案,都对富人利用慈善逃税等行为进行了打击。而富人借慈善避税的话题更是一直存在,争议颇多。甚至有人担心,富豪们将财富转移到慈善机构,可能导致美国国家财政付出高昂代价,使得税基萎缩。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韩国:新的“慈善文化诞生了“

  “新的慈善文化诞生了。”《韩国经济》日前报道称,去年9月韩国总统朴槿惠提出成立“青年希望基金”以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人拿出个人财产进行慈善捐款,如三星集团会长李健熙捐赠200亿韩元,现代汽车集团会长郑梦九捐款150亿韩元等。报道称,过去也曾有过企业家以个人名义捐款的先例,但多是财团出钱。

  有些讽刺的是,韩国最早出现的与捐赠、慈善相关联的法律为《捐款献物募集禁止法》。这部1951年制定的法律,是为了防止战后救援团体泛滥,杜绝没有受到许可私自募集钱财的行为。1995年12月,这一法律修正为《捐款献物募集限制法》。为营造成熟的捐赠、慈善文化,2007年修订为《捐款献物的募集和使用相关法律》。

  从法律名称的变化可以看出,在韩国,捐赠行为受瞩目的历史并不长。有说法认为,捐赠、慈善是“有钱人”的专属物。这样的意识根深蒂固,直到1997年外汇危机爆发后出现“捐金运动”,草根慈善文化才在韩国萌芽。从2000年起,韩国的个人捐赠超过企业捐赠。这与新加坡、日本等国企业是捐赠主体有所不同。

  韩国政府为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也对参与者给予税金优惠。2015年12月,韩国国会审议通过所得税法修订案,进一步改革。此前,由于担心慈善萎缩,围绕减税优惠幅度是否提高、提高多少,国会展开了激烈讨论。

  在韩国,还有一个突出现象是明星偶像频繁参与慈善。与此同时,“慈善=钱”的公式正在被打破。韩国志愿服务参与度从2006年的14.3%升至2013年的17.7%。有分析称,韩国的慈善方式和文化进一步被盘活。【环球时报报道作者 纪双城、青木、蒋丰、孙卫赤、陈尚文】

 

【责任编辑:李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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