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当看到慈善法草案说明中的这句话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理事长贾旭芝觉得,7年前注册成立地方性非公募基金会时的梦想快实现了。
3月9日下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后的慈善法草案摆在了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2900多名人大代表面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制定慈善法,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与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
自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
这部走过近十年立法历程的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应该首先规制什么?解决哪些问题?慈善组织的登记难能否解决?慈善组织能否享有面向所有公众募款的平等权利?这是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广受关注的问题。
我国目前65万多个社会组织对获得公募权的期盼由来已久,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只有公募基金会、各级慈善会、各级红十字会真正拥有合法的公开募款资格,而在实践中,特别是近年来网络捐赠蓬勃兴起,公募和非公募的界限已被不断突破。
一般来说,获得公募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成立地方性或者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二是在公募基金会、慈善会、红十字会名下成立专项基金。
2004年之后,各级民政部门都收紧了对于公募基金会的注册登记,10多年来,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超过30家。与此同时,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猛,目前总数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陕西宏府慈善基金会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于2009年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贾旭芝介绍说,“集团多年来一直参与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的活动,每年都向当地的慈善会、基金会捐款。后来我们发现,如果想保持一个公益项目的可持续性,最好能注册成立自己的基金会。”
政策的收紧使贾旭芝的愿望得到了“部分实现”,“我们投入原始资金200万元注册成立了非公募基金会,从那时至今,企业平均每年为基金会投资100万元运行公益项目,基金会能够顺利运转得益于企业稳定的资金支持。”
在贾旭芝看来,获得公募权对于一些希望做公益活动,但没有资金支持的草根社会组织太重要了。
一次到陕北农村进行关爱贫困脑瘫患儿的行动,让贾旭芝对草根社会组织的艰难处境感触颇深。“几个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想成立一家社会组织,为那些脑瘫患儿进行康复训练,但因达不到登记资金标准,迟迟难以登记,不能面向公众募款,只能靠接受一些爱心人士的零星捐赠生存。”贾旭芝说。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贾旭芝就提出了完善慈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议。她呼吁,社会组织只要合规运行,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认可,满足相关条件后,就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这样有助于各类慈善组织在公平条件下竞争,破除过去募捐由少数组织垄断的现象,能够更有效激发中小型慈善组织的活力和积极性,让社会公众有更大选择范围。
去年10月,她受邀列席了慈善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审议,她当时表示,应该放开公募权,一视同仁,给草根社会组织更多平等发展机会。
今天,贾旭芝看到了慈善法草案在放开公募权上作出的规定: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对记者表示,慈善法草案最大的放开在于破除我国社会组织由来已久的“双重管理体制”,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这就意味着登记门槛大大降低,不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双重婆婆’。”
王名告诉记者,事实上,2012年以来,包括公益慈善类在内的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和地方各级逐步铺开,目前,广东、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已相继建立了公益慈善等4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新体制。
连续多年提出慈善立法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法亮今天感慨,“终于看到慈善法在依法管理、引导慈善组织方面,有了很多实际规定。”
在他看来,慈善法草案中有关慈善组织利用网络募捐的规定,体现了管理部门对于慈善组织的权利“既有收、又有放”。
慈善法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此前,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有选择发布募捐信息平台的权利,民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责也不能放松,这几年,通过网络诈捐、骗捐的事例出现过不少。”王法亮说。
王名认为,慈善法草案将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作为公开募捐的一种方式,互联网没有空间限制,这是最大限度的“放”,同时又规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机构,对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验证职责,“这是一种‘收’,不是所有组织或个人都有面对公众募款的权利。”
不过,王法亮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担忧,慈善组织登记门槛降低了,获得公募权利便捷了,会不会造成慈善组织良莠不齐,使公众的爱心受到伤害?
“慈善组织对于善款的使用能力、绩效评价很难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但有一点是公众最认可的标准,就是公开透明。”王名说,慈善法草案不仅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也明确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
“给了慈善组织公募权,就要好好用,公众会用脚投票,选择捐款给自己信任的慈善组织,政府部门也要负起监管责任,这是慈善法草案规定申请获得公募权有两年考察期的原因,对慈善组织是否符合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查更要切实负责。”
本报北京3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