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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民政部网站发布《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这是我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行业标准发布消息。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志愿者将被赋予国家统一编号,这会增强个人荣誉感和归属感,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热情。(9月15日《京华时报》)
“给志愿者统一编号便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说辞听上去好像挺有道理的,可稍加分析,就能感觉到这种奇葩规定多少还是有些“剃头的挑子:一头热”的感觉。为全国各地的志愿者们统一编上号,是不是就显得高大上了,是不是就一定能达到“增强个人荣誉感和归属感,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热情”了呢?对此有人甚至调侃说“乡下的猪场还给猪编号呢!”政策的制定者民政部门咋就能一口断定编号给人们带来的就一定会是“荣誉感”呢?
尽管整个社会都希望“好人有好报”,始终认为“心地善良者不会吃大亏”,但这样的“好报”是不是一定需要通过这种整齐划一的“形式”去规定呢?人们遇到困难、需要帮助往往是不可预见的,有些往往就是偶发、突发的,难不成遇到危险只是志愿者们还要先翻翻裤袋看“志愿者编号”带着没有,“志愿者编号”申请下来没有?难道不戴这个编号去助人为乐就不能算志愿者行为了?不申请编号就不能去当活雷锋了?没有编号就去舍己救人就不能算志愿者行为了?可见,那些游离于调查研究之外的“顶层设计”往往都不过是一厢情愿罢了。
从志愿者的本意来看,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国内也将充当志愿者的前提界定为“在自身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显然,无论国内国际,对于志愿者的标高都在始终强调“不为任何物质报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奉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明显带有自愿性、主动性和单向的不求回报性质。
那么再看今天的规定,一旦我们给志愿者编了号,他们做了好事就必然会留下名字,至少会有一个编号载入档案,依据这样的档案管理去评价志愿者服务业绩、质量和水平,所带来的必然是“贪图名利”的行为导向,此举无疑和那种朴素的“施恩不望报”、甘当无名英雄的品质渐行渐远,更有甚者,恐怕还会让一些不戴编号的志愿者有了不守公德、不践公益的借口。想想看,“给志愿者统一编号”的做法与世人所倡导的志愿者精神究竟是相通的、还是相悖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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