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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登记,创新还是倒退?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6-03-24

来源:公益中国

  2016年初, 浙江省丽水市文元高级中学迎来了巨大的变革——学校领到了民办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式登记为事业单位。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学校校长周寒颇为兴奋:“现在,民办学校、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既有了事业编制的身份,买好‘五险一金’,又有高于公办学校、医院的工资收入,肯定会踏实地跟着举办者干。”

  与周寒的兴奋相反,在3月8日北京举办的“慈善法背景下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创新”发展研讨会上,与会的大多数专家却表示出明显的担忧。“很多社会组织愿意成为一个事业单位,显然是因为它更方便,更便利,但并不代表社会发展的方向。”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王超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宏山则强调:“大规模地把社会组织收编为事业单位,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方向,实际上把原来政府跟民办社会组织清晰的关系变模糊了。虽然初衷好得很,但是改革不能只考虑初衷,因为一旦被制度绑架了以后,你想哭都没眼泪。”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争议的原因何在?浙江试点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究竟是创新还是倒退呢?

  给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事业单位身份

  作为一家民办学校,文元高级中学能够获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浙江省刚刚出台的一份文件有关。

  在这份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

  根据《意见》,在浙江省,只要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就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享受公办单位事业相关政策待遇。

  此外,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还将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很显然,浙江省出台这一政策的目的在于改变此前民办机构与事业单位之间在法律地位、人员待遇、税费、土地、信贷等多个方面极不平等的状况,使相关人才可以在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之间自由流动,从而促进公益服务的发展。

  浙江省的做法并非孤例。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同样提出自2016年起符合条件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医院、养老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民办学校等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吗?

  能够迅速获得和事业单位一样的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是令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欢欣鼓舞的。然而登记之后真的能够实现促进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的目标吗?很多专家对此表示质疑。

  第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民办机构究竟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机制?

  和公办事业单位实施统一的管理机制很显然不可能,但也不可能没有变化,依然按照原来的民办机构管理;如果是介于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之间,界限如何划分,责权如何界定?

  《意见》明确规定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要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对此,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朱晓红认为:“实际上是不独立的,因为有编制,或者有部分的编制,因为有国有资产管理,要层层审批。所以我觉得要明确独立法人地位。不是说在成立的时候注册有独立法人身份,而是在产权上,这个产权到底是谁的,要明确。”

  “虽然说给了民办机构一些实际上的好处,但是它破坏了权责,所以给它一些优惠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如果他的决定权本身不能非常明晰,它的运作一定会是无效的。” 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教授贾西津强调。

  第二,那些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机构怎么办?是否造成新的不平等?

  能够按照《意见》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毕竟是少数(如果是多数,民办机构也就不存在了,将回到事业单位大一统的时代),不能登记的这些机构又该怎么办呢?

  《意见》提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并适时列入承接主体推荐目录;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公益机构将获得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权利,“其实是固化了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的差别,也就是说民办机构只有获得事业单位的资格的时候,才有可能待遇趋平。“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强调。

  从事业单位与民办机构之间的不平等,到民办机构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依然存在。

【责任编辑:李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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