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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2月25日电 (记者何璐)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省级财政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出,福建省建设农田水利、饮水工程、农村道路、农村能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等可得到省级财政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农业(含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及农业防灾救灾、风险防控的补助资金。按照《办法》,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村级集体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据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每个项目补助10万—50万元;对以县为单位实施的优势特色产业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入的50%。专项资金可用于修缮、建造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设施所需的设计、材料购置、工程设备、施工作业和项目管理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弥补亏损和偿还债务、修建购买楼堂馆所、交通和通信工具购置,以及其他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
《 人民日报 》( 2018年02月26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