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民政部日前公布《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6日。
据介绍, 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要求,并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为此,民政部开展了相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对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的基本原则,投资范围、模式及条件,投资决策运行、投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根据慈善组织的宗旨和特点,从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出发,对慈善组织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首先,按照财产来源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慈善组织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类资产,以保证连续3年的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拨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其次,按照投资方式进行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除银行存款和接受股权捐赠之外,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采用下列方式: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等投资品种;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作财产;直接进行与慈善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股权投资。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建立了评级制度的投资产品明确了慈善组织可投资的级别。
对于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投资的,鉴于目前受托投资机构的多元化以及慈善组织整体鉴别能力相对较弱,《征求意见稿》参照企业年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对于财产托管方的要求,从受托方的业务资格、实收资本和过往记录等方面对其资质予以规范和明确,从而便于慈善组织进行选择,尽可能地保证委托投资时的慈善财产安全。再有,《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禁止慈善组织开展的投资活动。对风险过高背离保值增值目的,或者有悖于慈善宗旨的行为予以禁止。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不得用于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十二种投资活动。
《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了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的制度建设和责任担当,要求慈善组织建立与投资活动相匹配的自律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分权与授权、隔离回避制度、最大投资额度、直接投资和委托投资的范围、检查投资经营情况的方式和频率等。《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慈善组织理事会在投资决策中的责任、执行机构在具体落实投资行为中的责任,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执行,对什么是重大投资既规定了基本原则,又要求慈善组织在自己的章程中明确具体标准。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投资活动要纳入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制度和投资活动的情况要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和方式将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详细规定。
慈善财产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在投资活动中应当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征求意见稿》除了在确定投资范围方面充分考虑安全性外,还用专门条款对投资活动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规定。其中,关于投资可行性论证、经常性关注要求、止损机制、风险准备金制度、集中度风险防范等规定,都是在充分吸收有关部门和慈善组织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设计,以确保慈善组织在投资活动中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王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