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特区报
民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将采取遴选方式,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首批拟指定10家左右。
今年3月16日通过的《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法律实施,尚有一些前期工作需要加紧完成。《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加快遴选平台工作,对依法实施慈善法,意义重大。
树立“诚信平台”模范,是互联网慈善监管的基础工程。随着互联网慈善的强劲发展,打着“众筹公益”旗号的第三方募捐信息平台数量呈井喷式增长,良莠不齐。有些平台本身成了诈骗平台,有些平台沦为骗捐者信息发布的主渠道。
法律如何有效地介入平台信息处置行为与平台建设中,在监管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上发挥应有作用,这是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互联网慈善,是一种基于社交网络平台或专门平台向不特定受众发起捐款倡议的一种行为,这一行为受三个主体的制约:“真实求助人”,“诚信平台”,“善良救助人”。平台有能力事前甄别或事中发现不良求助人,或具备事后共同担责的能力,或独立为平台本身“骗捐”行为承担各类法律责任的能力,这一平台才可能成为“诚信平台”。从当前《慈善法》内容上看,其并没有对这些作出明确规定。
职能部门在遴选募捐平台中,应坚持公开原则,避免内部指定,或“暗箱操作”。遴选优良平台,应从平台内部治理状况和信用记录两大方向上发力,企业实力偏弱,预期成长值低,内部治理混乱,信用不佳的平台,不应进入遴选名单。另外,对进入名单的平台应建立“年检制”,防止平台恶意使用“十大平台”之名行腐败之事。
互联网慈善是未来慈善发展的方向,网络募捐能撬动的资金量巨大,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慈善事业的重视,紧跟新技术新形势的步伐,加强引导与监管,以平台规范建设为中心,以开放、公开、包容等态度支持优良平台的成长,以严肃、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募捐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监管和追责。平台正,慈善风气正;平台旺,慈善事业越红火。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