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善公益报
1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条例》全面规定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标志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站在了新的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推动了志愿服务进入法治化的轨道。
划分职责避免多头管理
过去,在各地的民政、团委、妇联、卫生系统都有各自系统的志愿者组织。落实到基层后,这些系统组织的志愿者几乎是雷同的,既容易造成录入工作的重复,又易产生多头管理的困扰。
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主任张祖平认为,条例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志愿服务管理体制。
《条例》指出,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包括志愿者注册的规范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等。
身份合法化且安全有保障
目前社会上,很多志愿服务都是个体或组织牵头,面临身份未合法化的尴尬。根据《条例》,志愿者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活动,甚至城乡社区、单位内部也可以成立团体,这不仅承认了相关组织和行动的合法性,且有利于形成社会动员。
而取得身份合法化的同时,《条例》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在权益保障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保证志愿者服务热情的可持续,保障了志愿行为的长期性。
《条例》明确规定要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同时,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收取报酬等。通过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说明,意味着志愿服务在行业规范性上也有了大幅提升。
多项扶持措施促发展
为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条例》还规定了多项扶持措施。包括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等。同时,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等。
《条例》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如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同时,《条例》也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促进措施,包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等。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2015年教育部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时,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称,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但并未实现以学校为单位的统一化、规范化的局面。此次《条例》为高校大学生广泛投身志愿服务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并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有专家认为,常态化和规模化的前提一定是制度化、规范化直至法治化。相信《条例》实施之后,必将迎来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新拐点。(权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