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网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即将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慈善组织通过申请将拥有获得公开募捐的资格。经过多年审议,慈善组织获得公募资格的权利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公开募捐不再是少数官办慈善组织的“特权”。民间公益组织都可参与公开募捐,这是否意味着慈善组织公募的“春天”即将到来?对失去公募“特权”的官办慈善组织而言,这是否是一次强有力的冲击?
公募权从垄断到放开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2004年,我国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公益基金会做出了公募和非公募的划分。非公募基金会,类似于国外的企业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主要由特定的群体出资发起,仅允许其在小圈子里定向筹募善款;公募基金会则有着更高的公众参与度,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捐。
2008年汶川大地震之后,我国公益组织和基金会的数量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起来,因此2008年也被称为中国的“公益元年”。根据基金会中心网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8月21日,全国基金会总数达5100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553家,非公募基金会3547家,非公募基金会的数量已占到基金会总数的70%。然而,由于面临资金募集渠道的瓶颈,非公募基金会数量越来越多,但实力的提升面临窘境,很多非公募基金会甚至难以全面开展公益活动。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终于在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法律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放开公募权成为了此次立法的一大重要突破。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壹基金”)秘书长李劲认为,放开公募资格有利于公益行业整体发展。“走市场化道路,这对于公益组织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李劲表示,公益行业、公益机构之间只有在开放的市场中通过良性竞争,才可能提高效率和效能。在过去这些年,他一直呼吁打破公募和非公募间的壁垒,打破地域之间的壁垒。“这次《慈善法》基本也是围绕这个方向,而且基金会、协会、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界限,特别对公募资质的界限,基本上已经取消了。”
李劲认为,伴随着民间基金会数量的攀升,公募资质的全面放开会加剧基金会之间的竞争。竞争的加剧必然会通过市场的机制引发优胜劣汰的局面,相信公募权门槛的消除能够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起到积极正向的作用。
面对公募权放开给现有公募基金会带来更多竞争压力的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红基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孙硕鹏表示,更多公益机构拥有公募权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不能限制民间NGO发展和成长,我觉得公募权不是行政赋权,而是公众赋权的行为。”
孙硕鹏认为,公益产品是公信力的最好体现。“包装出来的公益产品可能唬人一时,但唬不了长期。”他苦心经营11年的红基会“天使计划”正是一个强有力的证明。
据红基金会官网介绍,“红十字天使计划”是2005年8月以来推动的重点公益项目,其宗旨是关注贫困农民和儿童的生命与健康,广泛动员国内外的社会资源,募集资金和医疗物资,资助贫困农民和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农民和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协助政府改善贫困乡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捐建农村博爱卫生院,培训农村医务人员,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这个项目已经坚持了十多年,十三五的时候,要投资10个亿。长期做下去老百姓就会知道你,我觉得公益的资源就是百姓的资源,这个得靠产品。”孙硕鹏说。
对于慈善法如何界定公开与非公开募集的问题,广东省国强基金会办公室主任刘刚向记者表示,比如面向员工,在集团内网发募捐倡议,是否算公开募集?关于特定对象的认定,如何界定?
“比如国强基金会有一个项目,需要发动业主来帮助贫困的家庭,在小区里针对业主发起募捐,业主是否算是特定对象,或者碧桂园的合作伙伴,是否算特定对象?在碧桂园集团高管会向集团高管发起募捐,算是面向特定对象募集吗?类似问题,现在还没有得到专业的解决。”刘刚说。
无论是公募还是非公募基金会,公募资格的放开都是一次“改革开放”,中国的公益领域开始形成“市场”和“竞争”的思维,而互联网正发展成为承载这一变化的新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