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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大误区,志愿者应该避免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5-12-18

来源:广东志愿者

    一、“被自愿”强制参与、强制“奉献”、募集摊派或变相摊派,对志愿者进行单位化管理,不符合公益活动的自愿性原则。
    志愿服务必须是自愿参加的。这个自愿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自愿性是志愿者服务的基本特征之一。

    可以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去动员志愿者,但应该让每个志愿者都在没有任何压力的情况下自愿投入到志愿服务之中。相反,如果一些志愿服务不是每个人都自愿参加,而是在某些组织或个人的强迫和压力下去参与的,其社会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被迫参与到志愿者服务之中的人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志愿者,他们即使参加了志愿服务活动,也很难持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的太功利志愿服务不应该被当成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
    志愿服务的非工具性包括对志愿服务者的非工具性和对服务组织者的非工具性两个方面。就志愿服务者而言,在提供志愿服务时应该始终坚持利他和公益为基本目标。志愿者服务可以获得回报,但不应该以获得回报为基本目的,即使在完全没有回报的情况下也应该能坚持志愿服务。对服务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也具有非工具性,即志愿者的服务不应该被大量用来达到服务以外的目标,不论是经济目标还是其他政治目标或社会目标,否则就会损害志愿服务者的动机。

    公益唯一性还体现在,志愿者不能私自替服务对象进行工作计划以外的服务内容。

    三、过度牺牲自我我们并不要求志愿者或者公益的机构一定要以一种牺牲和剥削自己的形式来实现公益行为和目标,即“非牺牲原则”。
大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资源和服务,在不牺牲自己根本利益和基本不影响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做好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
    志愿者个人可以做出是否大量牺牲自己利益的决定,但公益组织不能强制或倡导义工大量牺牲个体利益去参加公益活动。在社会整体效率和利益提高的同时,不以部分人的利益牺牲和社会冲突为代价,这种形式的社会发展是最健康的社会进步模式。 

    四、做的越多越好错错错!志愿服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社会需求的实际出发,把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社会需求和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要根据公益组织自身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来开展工作。现实生活中服务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要分清什么是现在能做到的,什么是下一步才能做到的,什么是将来才能做到的,还有什么是我们做不到的。我们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可包打天下。

    社会需要关注的方面很多,志愿者可以在许多方面有所作为,但是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都是有限的,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不是所有的社会需求都适合志愿者去完成。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应该量力而行、找准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五、付出了就高人一等在公益活动中对受助对象应持互相帮助的平等精神,不应有“施予”的心理和"救世主"的态度;
    在活动中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和受助人对话,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不应随意公开服务对象的情况或资料
不能"好心办坏事",所以志愿服务也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权益不被侵害。

    六、资源使用太任性志愿者的付出是非常稀缺而宝贵的公益资源,在公益活动中要倍加珍惜。不应该只是为了做事情的行动,而不看行动的结果。
    志愿服务应该讲求效益和效率。组织者应当充分衡量公益活动投入产出的价值关系,做出决策。无节制地使用志愿服务资源,将影响公益活动的可持续发展,对志愿者的积极性也是一种挫伤。
所以志愿者服务还应该讲求效率,尽量做到低投入、高产出。将“重行动本身而不重行动后果”的行为模式转化到“既重行动本身,也重行动后果”模式。合理地调动志愿服务者的人力和其他公益资源,使其服务活动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实效。

    七、冒险行事重大安全事故会对公益组织的公信力、组织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引发公益组织的生存危机,所以安全性原则应该作为公益活动的第一原则。
    组织公益活动时,组织者应该对活动的安全状况认真评估,在进行安全状况评估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不能将志愿者置于危险的境地,要制定保障志愿者安全的措施,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纪律。在安全与公益活动进程发生冲突时,宁愿中止活动也要保障安全,决不能冒险行事。

    同时,在公益活动中对公益组织、志愿者财物的安全保障应该纳入行动规划,并制定严格保障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财物损失。

   八、要求太苛刻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应理性看待,不应该过于苛责。提出问题的方式和态度应该尽量理性宽容,目的只能是为了下一次更好,不能对活动参与者或组织者进行人身攻击。不能因为在活动中出现失误就任意对组织者或参与者进行人格方面的负面评价。

    志愿者之间应该求同存异,不能以己之所好、己之所恶强加于人。任何时候在组织内部都应该尊重自己的伙伴,而不是以苛刻的理念要求他们,更不应该以一种自以为是的道德优势给他们一些不道德的压力。这是一种基本礼貌,也是一种真正有效的行为策略。自己可以以高标准要求自己,但永远都不应该对他人提出高于社会普遍水平的道德要求。这是一种真正善良和有价值的行为模式。

    公益活动的参与者把爱由己推人,洒向大众的同时,其实更应该把这样的爱给自己的同伴。大家的在活动动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秉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

【责任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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