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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两名男子上海地铁内涂鸦被罚案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9-06-11

来源:中国青年志愿者

    近日两男子上海地铁内“涂鸦”被罚50元、提供80小时志愿服务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尽管事情的处理结果看似人性化,但是作为长期关注志愿服务的一名律师而言,本律师认为该事件的处理方式值得商榷。

    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简要经过:

    据上海地铁/东方网以题为“这2人在上海地铁涂鸦 被罚志愿服务80小时“的报道,4月22日中午12点多,两名男子在上海轨交17号线一节车厢内用黑色记号笔在列车的电器柜、车门上乱涂乱画。公安机关调查后对两名男子罚款50元。

    

    事后,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处理“涂鸦”核算支出物件损失和人工成本共计7289.59元。两名男子一人大学毕业不久,另一人是在校大学生,因自身经济条件不能完全赔偿损失,该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与两名男子签署《和解协议》,两名男子自愿在80天内为提供80小时的志愿者劳动。

   

    再来看看媒体的报道

    该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各媒体也纷纷报道,如:上海地铁/东方网以题为“这2人在上海地铁涂鸦 被罚志愿服务80小时“的报道;环球网以题为“大学生地铁涂鸦致停运只罚50?后续结果引起舒适”;尚七网以题为“两男子在上海地铁内涂鸦 警方介入调查两名当事人被处罚“;上海交通广播以题为“上海首例!两名地铁涂鸦肇事者被罚80小时“红马甲”服务作为赔偿”。其它媒体报道不再一一列举,感兴趣的可以检索阅读。

    谈谈该事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两名男子的“涂鸦”行为

    (一)毫无疑问,两名男子地铁内“涂鸦”行为是违法行为。

    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禁止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同时,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名男子地铁内擅自图写已经违反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两名男子也被处以50元罚款。

    (二)两名男子的“涂鸦”行为,还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两名男子在地铁内故意实施“涂鸦”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了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7289.59元的损失,该损害和两名男子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两名男子的“涂鸦”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三)两名男子地铁内“涂鸦”造成7289.59元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处理“涂鸦”物件损失和人工成本共计7289.59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两名男子赔偿损失。

    第二、两名男子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两名男子地铁内“涂鸦”违反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罚款50元,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两名男子应依法承担该行政责任。同时,该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构成了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当然,权利人放弃权利而免除侵务人债务除外。(在此,不讨论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是否有权免除两名男子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志愿服务价值能否抵消民事赔偿?

    本律师认为,志愿服务价值不能抵消民事赔偿。理由如下:

    一、志愿服务是无偿的,不是交换交易。

    《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自愿、无偿是志愿服务的本质特征,志愿服务不是交易而是志愿者自愿的、无偿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也就是说,志愿者提供服务不是以换取对价为目的,而是为了利益他人、利益社会为目的,是为公而不是为私。然而,两名男子80小时的志愿服务核算价值弥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的损失显然成了一种交易,这背离了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和志愿服务为公的目的。

    二、即使两名男子自愿提供80小时志愿服务也不能抵消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倘若两名男子自愿提供80小时的志愿服务,其所创造的价值也应是为公的,而不是为私的。两名男子志愿服务创造的价值不是为其偿还私债的。“冤有头债有主”,两名男子的侵权之债于法于理应有由其偿还。既然是自愿提供志愿服务,那就应该遵守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就不能据此换取对价。如果遵守了志愿服务的无偿性,那么该志愿服务就没有价值回报,也就不存在偿债的对价了。如果认可了两名男子志愿服务创造的价值偿还了其“涂鸦”行为造成的损失,那么,两名男子提供的服务就不是志愿服务。所以,媒体报道“——被罚志愿服务80小时”的逻辑就说不通了。即使两名男子自愿提供80小时志愿服务也不能抵消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综上,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因违法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是每个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可以评价自己行为法律后果的标尺,也是警示公民知晓其行为可为与不可为的判断依据。

    志愿服务是为公的而不是为私的,如果因违法行为而“自愿被罚志愿服务”那就违背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无偿、为公的本质属性。

【责任编辑: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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