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志愿者
导读
近日,某市两名大学生地铁车厢内涂鸦致停运,地铁公司以所谓“志愿服务”代替经济赔偿的方式,将两名大学生应该承担的7000余元经济赔偿折算成80小时的“志愿服务”,引发广大网友热议。针对此事,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答问如下。
《志愿服务条例》关于“志愿者”、“志愿服务”的法律规定是清楚的,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学雷锋的性质和特点的理解与认知也是清楚的。
某市地铁有关方面认定两名学生“涂鸦”行为属轻微违法,有其依据。以社会服务代替其它处罚,体现了可以表达的温情。但让两名学生穿上志愿者马甲、标志其行为是“志愿服务”则是“乱点鸳鸯谱”,让人哭笑不得。某市地铁有关方面认为“这一处罚方案在全国地铁系统系首例”,却由于歪曲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内涵而张冠李戴,成了反面典型。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地铁涂鸦并造成停运后果确属违法,哪怕是轻微违法,则由此延伸出的带有处罚性质的社会服务必不可称为“志愿服务”,本质上属于强制社区服务,是一种矫正行为、惩戒行为,其性质与志愿服务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志愿服务不是一个筐,更不许任意“涂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