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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出炉”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7-04-07

来源:新华网

  三、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诉南京市水务集团供水合同“霸王条款”案

  ■案情简介:

  南京市民的新房首次开通自来水时,都会签一份《供用水合同》。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份格式合同里隐藏着一条违规“霸王条款”。该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约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而南京市水务集团规定的0.5%违约金,既没有与用户商量,也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计算标准,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于这个问题,江苏省消协经过两次约谈,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协正式向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

  入选理由:

  这是首例对公共服务行业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亮剑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既是公用事业,也是垄断行业。作为公用事业,本应具有公益属性;而作为垄断行业,又存在各种“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面对公用事业中的“霸王条款”,几乎无力反抗,而且没办法“用脚投票”。该案可以推进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了解一些格式条款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让公众在平时消费中处于有利地位。本案也是江苏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省消协的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把“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应按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未“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缴纳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最终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见江苏省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本案也成为破除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公益诉讼样本。

  四、张新年诉中国移动“流量偷跑”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2日凌晨,张新年用手机点击一个视频链接后随即退出,数分钟后收到6条自相矛盾的提示短信,显示消耗了2489MB的流量,产生500元的套餐外流量收费,并且存在套餐内扣费等情形。在迟迟得不到移动公司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张新年于2016年1月11日对中国移动及其北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工信部函复张新年称将于2016年起加大启动流量计费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三大运营商对流量业务计费系统性能进行测试;质检总局函复法院称,流量计费系统暂未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也尚未制定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北京市质监局函复张新年竟称,移动公司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其自行负责,不属于该局监督检查范畴。

  法院判决认定:移动公司发送的系列提醒短信存在“时间倒叙、流量总额不一致、流量总量倒叙的情形,由此可见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短信提醒功能存在瑕疵。”但对于张新年主张的移动公司流量计量计费存在黑洞未予认可。张新年则公开表示,表征于消费者眼前可见的流量提醒瑕疵,指向了移动公司背后的计量计费黑洞,事关亿计网民的流量计量计费,目前,在源头上尚处于监管空白,为推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移动在内的整个电信企业的移动数据计量计费系统的规范化,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接下来还将给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递交《法律建议函》并提供《整改参考意见》。

  入选理由:

  用户碍于技术劣势,难以进行流量核对,难以直接举证运营商的计量是否精准,运营商则有恃无恐,发生争议后会本能地把责任推给用户或其他。但很多时候用户面对垄断企业无力维权,而张新年选择了与运营商对簿公堂,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正如《检察日报》报道指出:“选择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显然有着别样的法律意义。”新华社则指出,面对张新年的遭遇,运营商竟然没有明确说法,“流量‘糊涂账’,让公众看到了店大欺客的事实。”运营商“要做到用户流量数据与扣费问题取信于民,依然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无疑,该案是2016年度公民个人借个案依法践行公益诉讼活动的典范。

  五、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三家企业超标排放污染案

  ■案情简介:

  三家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严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上法庭。2016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状告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热电总厂雁南热电厂(以下简称雁南热电厂)、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能)、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以下简称安泰焦化厂)大气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分别被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介绍,这三家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的两年时间里,严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其中,雁南热电厂两年里有82%的时间在超标排放,烟尘最高超标346倍;贵州天能超标排放天数更是高达97%;安泰焦化厂超标排放天数是93%。就这三家企业的污染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共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请求法院判决三家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超7900多万元。中华环保联合会表示,这个数字只是初步估算,具体修复费要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

  ■入选理由:

  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的这三家企业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涉案企业都是严重违法了新环保法且违法持续时间长。两年时间里,三家企业大部分时间被指违法超标排放,超标排放天数最少在八成以上,最多的高达97%;二是,这三家企业都是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中华环保联合会除了要求三家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外,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家企业立即停止侵害,采取切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承担中华环保联合会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专家证人费用、评估鉴定费等费用。

  六、中国绿发会诉北京刘诗昆幼儿园塑胶毒跑道案

  ■案情简介:

  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塑胶跑道建成使用后,向外散发很大的刺激性味道,致使很多在该幼儿园的孩子集中出现身体异常状况,表现为流鼻血、眼睛不适、发烧、皮肤过敏等症状,学生家长纷纷带孩子诊断就医。这种带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直接污染大气环境,进而对长期多次接触或者靠近这种跑道的人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特别是对抵抗力较差的幼儿健康影响更大,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应该严格限制铺设直至禁止铺设,已经铺设并且已经产生危害后果的应该立即拆除。这种塑胶跑道不但直接污染大气环境,同时也会污染其覆盖下的及周边的土壤。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都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是对社会共利益的侵害。

  中国绿发会两次发函要求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为了保证众多幼儿的身体健康,立即采取措施,拆除有刺激性气味的塑胶跑道,清除塑胶跑道对大气环境和土壤的污染,均未果。2016年6月21日,中国绿发会以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北京百尚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21日立案。立案后,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不但将塑胶跑道拆除,更是将其刘诗昆音乐艺术幼儿园旗下所有塑胶跑道全部拆除。该案经过原被告双方多次沟通,目前已达成和解意愿。

  ■入选理由:

  该案是全国首例关注塑胶跑道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涉及幼儿身体健康的典型案例。绿发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幼儿的身体健康问题,意义重大。该案当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学生家长纷纷感谢绿发会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做出的巨大贡献。也是目前案件中极快有实际效果的环境公益诉讼,并引起社会各界对有毒塑胶跑道危害性的关注。

  七、自然之友诉北京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废渣填湖”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年10月起,二被告不顾居民群众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严重破坏了植被、湿地等生态系统。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经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调查认定:2014年10 月21日,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贴《通知》,声称该公司决定将小区湖面进行平整绿化。10月22日,该公司雇佣车队开始进行填埋作业,回填土大多是工地渣土。被告一按照200元/车的价格收取相关渣土,但不具备渣土消纳许可证。10月25日,城管执法人员向被告一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针对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非法倾倒垃圾问题,原告对二被告提出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在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共950万元,用于原地恢复当地植被以及修复生态服务功能;判令二被告赔偿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评估费、专家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

  此案为北京地区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据了解,本案二被告未经办理任何手续,在合法建成的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违反《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本案久拖不决,至今仍在审理中。

  八、岳阳检察机关督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3日,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七星湖水域保护站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钟某形迹可疑,经过检查,在其渔船上一个生锈铁盆里找到了三只野生候鸟的尸体和半包克百威农药。涉案实物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国家二级重要保护动物小天鹅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豆雁两只。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最终对全案共批准逮捕7人,其中监督立案2人,追捕到案1人。在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并支持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非法猎杀国家级保护候鸟的被告人何某等7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7被告人共同赔偿国家经济损失5.3万元,并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入选理由:

  保护野生动物既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各地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猎杀野生动物食用或用作衣物等轻工业制品的现象屡禁不止。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完善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诉讼具有重要导向意义。需要强调的是,2016年以来,检察机关督促、支持或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加速度很快,包括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的公益诉讼量激增。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展示了这项改革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蚌埠市淮上区检察院诉蚌埠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案

  ■案情简介:

  2010年起,在安徽滁州琅琊山景区南部的龙尾山上,陆续开建数栋高档酒店会所、数百套别墅和两个高尔夫球场。2014年4月,时任滁州市委书记的江山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安徽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个名为“琅琊山冠景国际旅游度假中心”的违规项目,正是江山与开发商权钱勾兑的产物。在江山的干预协调下,该项目借壳新农村项目的公共设施用地上马,滁州市城乡规划部门先后3次向其颁发了共736亩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这一违规项目堂而皇之地建设并销售,后江山落马。

  淮上区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周孝东等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时,发现周孝东等人将15.9亩农用地非法转让给蚌埠市华菱汽车贸易公司建造厂房、办公楼,其中15.7亩为一类耕地。淮上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蚌埠市国土局怠于履行土地监管职责,导致涉案农用地长期被非法占用,于2015年10月向该局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蚌埠市国土局之后虽向华菱汽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直至2016年1月13日,涉案土地仍未恢复至一类耕地状态。2016年1月19日,安徽埠市淮上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告方为蚌埠市国土局。

  ■入选理由:

  作为全国13个公益诉讼试点省之一,安徽省检察机关一年来勇于向“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说不,目前已审定公益诉讼线索51件,提出检察建议34件,督促整改到位18件,而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市级行政机关的资源保护型行政公益诉讼案,意义重大,显示了安徽检察机关是推进问题解决作为履职尽责的首要目标,把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律监督的最后手段,并且已通过落实诉前程序解决了多起环境污染问题,效果显著。

  十、湖南养天和大药房诉国家食药监总局不当推广“电子监管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湖南养天和大药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其委托阿里健康强制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不合法,应重新审查药品电子监管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行政裁定书显示,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但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取消了推行6年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

  ■入选理由:

  政府在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利益衡量原则,管理模式改革势必给当事人增加负担,政府要保护合法预期,首先应广而告之,给企业打招呼,其次要举行听证,深入交流、说明理由,再次应对相关企业作出补偿。在本案中,政府在程序上有明显不当之处。另外,本案中,政府没有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有用公权力为个别企业抢占市场的嫌疑,属于典型的不当行政。这也为政府以后的行政行为提了醒。

【责任编辑: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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