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日报
留守儿童的生存状况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资料图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关心关怀他们的健康成长。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采取举措,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关爱活动,扎实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不断优化。针对此次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健全关爱留守儿童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立法保障亲子团聚权。针对部分留守儿童父母常年不回家,和孩子联系很少的情况,我们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亲子团聚权的相关条文,规定每年至少和子女团聚一周以上的时间,并以各种方式和子女加强日常联系,切实保障他们更好地履行监护责任。外出父母应当关心留守儿童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未成年子女,严重忽视应等同于虐待罪受到惩罚。
立法保障家庭教育指导。为家庭教育立法不仅要控制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更要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继续巩固和发展留守儿童家长学校,以此为依托加强对家长和监护人的指导与服务,有效改善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状况。针对家长学校师资和教学资源欠缺的问题,可组建家庭教育专家队伍,对家长学校进行系统的师资培训。
完善监护制度和国家救助体系
强化父母法定监护责任。为了减少因父母缺失给儿童造成的有形和无形的伤害,应在法律法规方面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职责,探索监督和保护父母尽职尽责的渠道和办法,切实保护留守儿童。
加快完善国家监护和救助体系。明确政府在留守儿童救助方面的主体责任,建立留守儿童社区保护网络,明确强制报告制度,完善临时监护程序,为困境留守儿童提供临时照料,确保他们得到有效监护和及时救助。
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建立领导协调机制,不仅要在纵向上自上而下建立健全留守儿童工作责任机制,也要在横向上对各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搭建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格局,提高非政府组织和群团组织在社会事务中的地位,形成整体功能。
统筹经费保障机制,政府要将关爱留守儿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同时要出台激励政策,营造有公信力的慈善环境,提供简便易行的模式流程,有效拓展经费渠道,吸引更多企业和公益组织参与到关爱留守儿童行动中来。
构建全方位的留守儿童教育保护网络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配套设施建设,按照适当比例配备生活老师、心理辅导教师和文体活动老师,加强师资管理和培训,并将其纳入学校编制中。
在留守儿童集中的社区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发挥民间社会力量的作用,培育社区留守家庭互助小组和留守儿童互助小组等组织,强化留守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确保一旦发生问题,有关方面人员能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理。
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各级团组织应积极探索共青团统筹、团属组织联动、青年社会组织合作的工作体系,注重承接政府相关职能的转移和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专业化手段主动承接政府关爱留守儿童方面的各类事务。
妇联应利用自身优势,将留守儿童关爱纳入妇女儿童工作的整体框架,重点突出家庭在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着力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服务中的作用。建设一支数量庞大的专业社会工作者队伍是新时期我国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要注重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为关爱留守儿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注重满足不同类型留守儿童的多样化需求
针对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建议家庭尽量不作出母亲外出的安排,如果迫不得已,也应该认真安排好监护人,学校和社区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我国现有205.7万独居留守儿童,针对长期处于监管真空的留守儿童,除了建立长效的帮扶和管扶机制外,政府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成家长改正,或者委托相关亲属代为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家长或亲属没有监管能力,政府应代为履行监护职责。
完善关爱服务机制与构建减量化机制并重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最根本的在于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途径有二:一是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吸引外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使留守儿童能够与父母团聚;二是消除制度、经济和社会文化的排斥,鼓励、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外出农民工带着子女举家进城,使更多农村儿童能够在父母身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