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善公益报 李威威
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就“保障基本民生,发展社会服务”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五项措施避免
骗保等现象出现
我国低保制度已实行城乡全覆盖,惠及7400多万低保对象,但也有部分地方出现了“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骗保”等问题,对此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应该正视在低保政策实施和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去年上半年国家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5万多专业人员进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结果显示,我国低保工作的误差率是4%,这在国际上是很低的。
谈到如何避免骗保等现象的出现,李立国透露,一是低保家庭可以直接向乡镇和街道提出低保申请,乡镇和街道受理后,对申请对象要逐一调查核实,并组织民主评议。城乡社区、村居委会也要协助进行调查和民主评议工作。二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低保对象,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来进行入户调查,审批后在政务大厅和对象所在的社区长期公示,接受监督。这两条措施应该说是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三是建立和畅通反映与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和投诉,及时调查、解决。四是对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实行备案制度,要单独进行审核,以利于从制度上和操作上防止“人情保”、“关系保”。五是从2009年开始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要将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提交车辆、证券、储蓄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经过比对审定低保对象。
加大社会养老
服务体系建设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峻,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就此事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国的老龄化程度越来越深,老龄人口的比例也在加快提高,应对老龄化,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刻不容缓。为此民政部在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十二五”期间每年都定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每年都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窦玉沛表示民政部门制定了3个硬指标:第一,到2015年“十二五”末,养老床位要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去年底全国达到390万张,每千名老人是20.6张。第二,社区为老服务的覆盖率,城市要达到百分之百,农村要达到50%。这个任务还是相当艰巨的。下一步民政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投入,扩大社会的参与,同时要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第三,加快制定和落实老年福利制度。民政部现在力推的老年福利制度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老人、低收入老人的高龄津贴,这个已经在18个省建立了。二是困难老年人的养老补贴,已经在22个省建立了。三是关于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护理补贴,有些省已经开始了。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所以下一步“一个津贴、两个补贴”我们要力推。
《意见》提高了
慈善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窦玉沛表示,这次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把慈善作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提高了慈善的地位和作用,慈善被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这也说明它对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窦玉沛透露,这个《意见》提出来的措施非常具体,其中对于企业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中超出12%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的年份扣除。
窦玉沛介绍说,关于推动慈善发展,民政部正在做几件事:首先就是加快推动慈善立法。关于慈善立法在2005年民政部就开始推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每年两会的建议和提案涉及这方面非常多。但是在研究这个文本的过程中,慈善涉及的范围还非常的广泛,大家的意见还不尽一致。民政部现在一方面要继续推动慈善立法,为了加快解决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报请国务院争取可以出一个规范性的文件,用行政规制的手段来解决当前慈善事业存在的问题。
其次是着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为了使慈善组织发展,民政部马上要成立中国慈善联合会,作为慈善组织中的一个联合性的、枢纽性的,能够起到协调、互动、行业自律、行业维权的组织,进一步推动慈善组织的发展。
同时民政部还要创新慈善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一些形式。比如在实践中创新出来的微慈善,就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
窦玉沛还透露,今年除了要继续办好中华慈善奖和在深圳举办的善博会外,同时还要在南通开工建设中华慈善博物馆。
将接管不具备
养育条件的民间孤儿院
对于此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孤儿收养问题,李立国表示,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是一种爱心的体现和奉献,应该得到充分肯定、高度评价。但是,自行收养的行为怎样纳入到法律支持的范围内,怎样达到儿童利益最高原则,有利于弃婴、孤儿的健康成长,这也是我国现在面临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课题。今年1月份以来,民政部依靠全国民政系统共同努力,对个人和民间机构自行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进行了普遍排查,搞清了基本情况,也研究了初步的解决措施。对于具备条件的个人和机构愿意继续收养的,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合办和委托寄养的方式来加强管理、服务,包括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于不具备养育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接手管理,以利于对儿童的负责和保护。
李立国说,具备收养少量弃婴、孤儿条件的,民政部鼓励并且提供服务,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建立法定收养关系。这些初步解决措施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研究提出的,还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和达成部门共识加以落实。今后,社会力量有参与弃婴、孤儿养育的爱心和责任感,民政部也将在这个解决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它的发展趋势和今后可能应有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