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记者日前从江苏省民政厅获悉,《江苏省慈善条例》于2017年12月2日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我国《慈善法》出台后,省级层面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也是践行十九大慈善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举措。
慈善事业立法保障在江苏早有实践。早在2010年,江苏省在全国首次出台了《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为国家层面慈善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实施的6年实践,为江苏慈善事业发展积累了经验。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江苏省以《慈善法》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出台了《江苏省慈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对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促进措施、慈善文化建设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执行指导,为江苏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增添助力。
《江苏省慈善条例》充分体现了江苏特色:
(一)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规范了个人救助行为。首先明确了个人求助范围——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求助;其次明确了个人求助路径——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第三要求求助信息真实——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第四规范了求助信息发布行为——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要求信息发布个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信息发布平台的提供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等。
(三)细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对慈善信托设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围作出规范;对慈善信托的备案、财产管理、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慈善信托备案和监管中职责分工;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通过依法设立慈善信托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四)增加了系列促进措施。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设立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的“江苏慈善奖”的表彰制度;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明确完善慈善组织从业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明确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遭遇个人或家庭困难时的救助优先待遇,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
(五)突出了慈善文化建设。专章规定慈善文化建设措施,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发挥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慈善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强化慈善文化素质教育,培树青少年的现代慈善理念,培养慈善专业人才。
行慈向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慈善事业是利国利民的崇高事业。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发展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近年来,江苏省慈善事业发展迅速。在第三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中,江苏有31个城市进入“中国城市公益慈善百强榜”,占上榜城市总数的28%;有12个城市被评为“七星级慈善城市”,占全国总数的37%,连续三届位居榜首。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基金会共637家,省、市、县三级均成立了慈善会(慈善基金会)。仅在扶贫济困领域,江苏省扶贫基金会实施“扶贫示范项目”,2016年扶助贫困地区发展产业项目303项,带动16085户农户脱贫。今年2月,在江苏省慈善信托培训班上,中国慈善联合会为该省名列2016年第四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百强的城市授牌。江苏省共有包括13个设区市在内的29个城市入榜,继续领跑全国。(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