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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应该名副其实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5-12-21

来源:人民网 石飞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开数据表明,截至目前,我国已实现31个省区市志愿服务组织区域全覆盖,覆盖志愿者超过1亿人。(12月19日《人民日报》)

  我国志愿者实现了全覆盖,人数过亿,平均每13个人中就有一个志愿者,这是一个大喜讯,是我国国民素质、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对于这一数据,笔者没有理由不相信,但是,对于一些地方志愿者的存伪情况也是凸显的——“志愿者”变味了,名不副实。戴“志愿者”标志的人可能过亿了,不过,他们并非都是真正的志愿者。

  何为志愿者?联合国和我们国家都有大致相同的定义,即不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自愿无偿地尽义务。这也是志愿者精神可贵,普遍受社会尊重和褒扬的原因。

  笔者调查发现,在体育场馆服务的“志愿者”每天有100元报酬,在地铁站服务的“志愿者”每天有80元报酬,在大街岔道口打小旗的“志愿者”每天有50元报酬……既然拿了报酬还能叫志愿者吗?显然不能,只能称之为假冒的“志愿者”。把假冒的“志愿者”当作真正的志愿者来宣传,岂不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的玷污?未免有欺世盗名之嫌。

  但是,这种弄虚作假的责任不应该由“志愿者”承担,其过错在组织发动甚至强行摊派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对此,有人可能要提出不同意见,地方搞体育赛事或庆祝活动需要大量的服务人员,志愿者不够用,那只有花钱雇佣劳力,不就是给人家发个“志愿者”的袖标吗,有什么大不了的事?

  不能把事情说得如此轻巧,其中隐含的弊端应该引起社会关注。其一,花钱雇佣来的人,那是打工者,与“志愿者”风马牛不相及,倘若佩戴“志愿者”标志,就是弄虚作假,是对真正志愿者的不公,有损其声誉。

  其二,既然是雇工,那就应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给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许多被利用行政手段安排当所谓“志愿者”的,所获取的报酬只是意思意思,“水过地皮湿”。说白了,这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假借招募“志愿者”之名,行违规用工之实,侵犯劳动者薪酬权益。

  其三,更容易混淆视听。有关部门或单位招用一些失业、下岗以及困难家庭人员做“志愿者”,往往被误以为是扩大就业安置、惠民利民的好事。“就业安置”与“志愿者”服务,是泾渭分明的两码事,不可混为一谈。前者,必须依照劳动法规支付合理的报酬;后者,必须恪守“志愿者”自愿无偿的原则。

  不能再将“志愿者”真真假假稀里糊涂地混淆下去了,应该拨乱反正,正本清源,还志愿者的本真,让志愿者精神发扬光大,充分发挥其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各级志愿服务联合会应该把这个责任担当起来。

  石飞/文

【责任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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