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王薇)本月起,我国首部志愿服务专门性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昨天,由首都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志愿服务联合会等共同举办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业务培训班”正式开班。中央和市各系统、各区文明办、民政局、团区委相关负责人参加培训,培训班将持续三天。
培训班邀请了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深入解读《条例》,并对本市加强志愿者队伍和服务阵地建设、提升志愿服务专业化水平、培育志愿服务文化等内容进行指导,全面把脉首都志愿服务新发展,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据悉,《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全面规范了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等内容。条例的出台和施行,对于规范和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截至目前,本市实名注册志愿者达409万余人,志愿服务组织6.1万余个,志愿服务项目16.4万个,推动形成了志愿服务需求调研、项目设计、宣传动员、运行管理、成果转化的制度化常态化服务模式。
市民政局副局长谢延智在开班仪式上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志愿服务事业站在了新的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接下来,民政部门将根据《条例》的精神推动本市志愿服务立法工作。同时,市民政局将把《条例》落实情况纳入2018年年度工作综合评估事项,作为衡量各区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指标,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首都文明办巡视员韩龙彬表示,《条例》的出台,是以制度化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化经常化持久化的重要保障。全市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推动志愿服务工作新发展。
培训班上还部署了第三批首都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岗)、示范站(岗)申报命名工作。据了解,本市从2014年起开展首都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岗)、示范站(岗)申报命名活动,目前已经命名站(岗)3981个、示范站(岗)471个,这项活动成为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的特色品牌。
据了解,志愿服务已经融入北京城市治理的方方面面,涵盖城市运行、社区服务、关爱服务、文化宣教、环境保护等五大志愿服务领域,覆盖文明引导、应急服务、绿色出行、志愿家庭、邻里互助、助老助残等21个志愿服务类别。多支志愿服务队伍活跃在爱心斑马线的示范路口、背街小巷整治提升和文明创建的小巷胡同、“V蓝·北京”蓝天行动的绿色环保公益活动中,成为北京这座温暖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摄影/本报记者 王薇
对话
《志愿服务条例》保障了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权益
2017年8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与此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
问:什么是志愿服务?谁可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问:志愿服务工作归谁管?
答:《条例》规定,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问: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答:《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问: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问:志愿者主要有哪些义务?
答:《条例》规定,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志愿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
问: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哪些扶持和保障措施?
答:为了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条例》规定了多项扶持和保障措施:
一是由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志愿者给予优待等。
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