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这是大力提升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化水平、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又一个重要的政策举措。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很有用……”
“有了这个指导意见,我们以后参加志愿服务后开具记录证明应该就会规范多了,也有了统一的格式。”9月5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的学生杨蕙嘉告诉记者。小杨所说的指导意见,指的是日前由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记载志愿者身份、志愿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等信息的重要载体,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来,小杨就先后参加过一些大型赛事和互动的志愿服务工作,也曾经在假期回家时参加过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一方面是志愿服务的理念和精神越来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是越来越多的单位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的爱心人士尤其是学生越来越多。”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李素卿老师表示,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有关规定,许多单位在开展志愿服务工作时,也都会积极为志愿者出具记录和证明。“在学生毕业求职升学等关键时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有时很有用。”李素卿说。
但与此同时,在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这无疑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李素卿告诉记者。
在这样的现状下,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证明内容、证明格式、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能开?
“谁记录谁证明”是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确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出具主体所需要坚持的原则。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根据这个要求,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资格是相对的,一个依法成立的单位组织了志愿服务活动且记录了志愿者的服务信息,就有资格为这些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但对未参加其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而言,不具备出具主体资格。
此外,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怎么开?
为确保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能够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指导意见》中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四方面信息。
这四方面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者身份信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等志愿服务信息;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出具主体信息;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其他信息。
《指导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开具后还需要公示。
《指导意见》明确,出具主体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通过公示栏、网站、QQ群等方式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涉及多个志愿
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
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
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
监督。
开虚假“证明”将被追责
《指导意见》强调,收到开具志愿服务记录申请的单位,应确认自身是否有资格为申请人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如申请人未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不能受理。在开具证明的过程中,应严格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为申请人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证明中不能随意添加志愿服务记录以外的信息,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开具后,要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需要亲笔签名,还要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有关负责人在向社会解读《指导意见》时表示,将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