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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运喜:慈善表彰禁收费是回归“慈善”本义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5-08-25

来源:荆楚网

  19日,民政部通报2015年上半年重点业务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地将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举办单位不得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同时,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者将进入“黑名单”,6年内不得申报。(8月20日《京华时报》)

  慈善,即以仁爱之心去无私地帮助他人,扶贫济困,助人为乐。慈善行为是基于人的仁爱善良本性而产生的。慈善是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和谐进步的内在要求。

  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慈善传统源远流长。如:老子曾在《道德经》中说:“上善若水,水利万物而不争”,孔子和孟子也曾说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以及人之幼;出入为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今天的慈善事业就是对古代慈善活动的传承、弘扬和发展。

  慈善,从其本义来说,必须是去除了一切功利心理,建立在善良、仁爱、同情的基础上,不图任何回报的施舍、帮助行为与活动。开展慈善评选表彰活动,对为社会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目的在于动员、引导和鼓励更多爱心组织、爱心人士参加到慈善事业中来,众人拾柴火焰高,壮大慈善的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的各种慈善活动,在社会转型变革时期帮助更多的人渡过难关,促进我国慈善事业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笔者认为,慈善企业、慈善家、慈善好人等名誉称号,不是自封的,也不是单方面的行政授予行为,而应当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得到全社会的一致公认。近日民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可以说,就是为规范和指导各级政府做好慈善表彰奖励工作而出台的。评选表彰慈善企业、慈善家、慈善好人,与其他评选表彰活动不一样,组织者不应向参评者收取任何费用,参评者也不得以交评审费、提供赞助等形式,竞争慈善企业、慈善家的美名。否则,如果在评选表彰活动中,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既为评选组织者牟利生财创造条件,也为参评者沽名钓誉大开方便之门。有违表彰慈善的目的和初衷,更是对真正的慈善者的伤害和打击。

  评选表彰慈善组织和个人,其本身也是社会慈善事业的组成部分,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参评者必须是真正的慈善事业的真正参与者、积极贡献者,实际参与了包括扶贫济困、捐资助学等在内的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既然他们以无私大爱之心一直在为社会献爱心,施仁义,尽责任,做贡献。那么,组织评选表彰慈善工作就不应该收费,否则有违慈善本义,有牟利之嫌。所谓慈善本义就是人们之间守望相助、互助共济、扶贫济困、扶弱助残。

  总之,评选表彰慈善工作,应当符合慈善的本义,从无私、仁爱、互助出发。整个评选表彰活动必须在阳光下进行和完成,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李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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