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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志愿服务法治体系时机已成熟

中国青年志愿者网: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5-07-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这些规定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过去的一年曾多次给志愿者回信,对志愿服务活动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李克强总理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也先后就加快志愿服务立法做出了专门批示。这些指示意见为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法治化、现代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下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时间点,为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并且建立以此为中心的志愿服务法治化体系,通过制定良善的专门法律法规,促进、保障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为其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以促进该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从目前现状分析,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日益成为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的主要趋势,这也顺应了国际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潮流。在制定我国志愿服务法的过程中,应以促进我国志愿服务发展为前提,以实现志愿服务制度化为导向,以实现法治精细化为目标。我国制定志愿服务法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

  一、做好战略规划、宏观指导的顶层设计。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重点在于厘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志愿服务联合与协调组织、民政部门以及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权责边界及相互之间的协作机制,以构建各负其责、协调统一的指导协调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导协调机构,应重点做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应的政府部门应当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立法要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让志愿服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志愿服务法中应当规定成为志愿者基本条件、注册手续、类型特点、权利义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还应当规定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条件、登记手续、类型特点、权利义务、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三、完善引领法、促进法、发展法的法律规范。志愿服务法律规范应当覆盖志愿服务活动的各要素、全过程,以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性、规范化开展。根据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践经验来制定法律。对于志愿服务的促进措施方面,需涵盖政府的有关职责、志愿服务激励措施、志愿回馈机制等内容,以立法方式明确志愿服务激励促进的措施,在不妨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对志愿者提供一定回馈、奖励,并希望有关机构提供政策、资金等相应支持,充分体现本法的引领法、促进法、发展法的立法定位与特殊功能。

  四、形成适应深度开放格局的国际视野和调整机制。随着志愿服务全球化发展,国际间志愿服务的交流合作日益频繁,我国志愿服务法也应为此种发展趋势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使本法能够适应志愿服务事业前进步伐,满足急需、适度超前。

  综上所述,鉴于直接制定法律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中央尽快做出立法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法增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主导此项立法。(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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