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商报
深圳龙岗盛平社区发出“救救10岁患白血病的女孩小乐平”倡议之后,爱心款额已达105万元。小乐平的父亲黄光耀与社区服务中心签协议,每月提交使用明细,将余款捐给其他有需要帮助的人。没想到事情突变,冒出“退捐门”:答应捐20万元的广州企业要求退回15万元。
该企业为何反悔?根据他们的说明,他们于5月28日向黄光耀的银行卡中汇款人民币20万元,用途为“黄乐平爱心善款”。该企业发函解释,款项汇错了,“以上汇款,我司作为向黄乐平小朋友的捐款,原计划捐款金额为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误办理成20万元(多加了一个0)。经重新考虑,愿意捐款5万元,多汇的15万元请依原路退回。由此,给大家造成的不便,深感歉意”。
那么,从法律上讲,企业是否可以反悔呢?这恐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该企业一直表示是向小乐平捐赠2万元,但在实际的汇款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多加了一个0,导致汇款20万元,那么,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小乐平家有责任将这钱退回企业。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早在5月28日下午,这家企业相关负责人除了向记者核实小乐平的情况真实性外,还多次强调捐款是20万元。最后,这笔捐款20万元也确实到账了。那么,就应当视为捐款20万元钱,是这家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捐赠的行为已经完毕。那么,作为捐赠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能不能反悔呢?事实上,在《合同法》修订以前,许多企业在电视转播等公众场合表态进行公益捐赠,赚够了眼球,同时也做足了广告,但是事后却以各种理由反悔。针对这种情况,《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那种表态要捐赠,事后却不到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因此,既然是公益捐赠作了表态,就不能反悔,而对小乐平的捐赠就是公益捐款,因此,企业作了表态就不能反悔。更何况这家企业不但对捐赠作了表态,而且还实际支持了20万元。所以,这家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了。至于这家企业总裁秘书以领导不同意为由,是不能成立了,因为企业负责人对外的承诺就代表了企业,而且钱已经实际到账,捐赠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企业负责人不同意要反悔是企业内部的事情。
当然,这家企业已经与社区和小乐平家属达成了协议,社区将这15万元退回了企业,也无可厚非。如果社区和小乐平家属不同意退款,这家企业去打官司是不可能打赢的。这就提醒其他做爱心的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要量力而行,同时谨慎表态,如果为了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或者做广告等原因,急于表态事后又无法兑现或者钱打出去后又反悔,到时是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