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志愿者
我国规范志愿服务证明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近日联合发文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现将文件内容摘录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教育厅(委)、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教育局、团委,各有关单位: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体现。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的广泛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许多单位依据《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和《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有关规定,开展了志愿服务记录和为志愿者出具证明工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出具证明过程中,存在主体不清、格式不一、内容不全、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不断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水平,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按照“谁记录谁证明”的原则,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组织或单位;
(2)需要出具证明的志愿者参加了该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3)客观真实地记录了该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二、统一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为确保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严肃性,出具主体应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推荐格式见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下列信息:
(1)志愿者身份信息,包括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
(2)志愿服务信息,主要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
(3)出具主体信息,包括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
(4)其他信息,包括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加盖出具主体公章。如需补充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信息,可以附件形式附后。
三、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流程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申请。志愿者可以向有资格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其他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注明证明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可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
(二)受理。收到申请的单位及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志愿服务信息,如申请人确实参加过本单位的志愿服务活动,则及时受理;如申请人未参加过本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则不予受理,同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开具证明。受理单位应及时根据申请人的志愿服务记录如实为其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并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四)公示。出具主体为志愿者开具证明后,应通过公示栏、网站、QQ群等方式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涉及多个志愿服务记录主体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应在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成员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通过全国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线注册和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可直接在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表格,到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申请核实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
四、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建立志愿服务虚假证明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履行职责不及时的,将向其主管单位进行通报并由主管单位责令其改正。个人伪造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取消其因此获得的各项荣誉与优待,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出具、伪造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探索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诚信体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组织领导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事关广大志愿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事关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统一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推广使用统一规范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格式,切实抓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规范工作。要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好志愿服务记录工作,使用统一的推荐格式为志愿者开具证明。要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与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在线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在线为志愿者出具证明,为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要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介绍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让公众了解开具志愿服务证明的条件、途径和程序,让更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认可和使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发挥志愿服务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中的作用。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民政部门及时汇总报送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附件: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