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政协报
大力推进志愿服务事业,不断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是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尽快制定志愿服务法。通过国家立法方式,确立志愿服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整合社会力量,提高志愿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通过志愿服务立法,还可以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广大青少年中更好地普及志愿服务理念,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形成志愿服务光荣的社会环境。
二是加大志愿服务经费保障。多管齐下,构建财政经费、捐赠资金共同组成的经费保障体系,明确将志愿服务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在制定慈善事业法和修订相关税法时,完善对志愿服务捐助资金的鼓励措施,形成财政资金为主、企业与个人捐赠资金为辅的支持网络,促进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志愿服务在公民道德自我教育中的作用。通过鼓励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增进对国情民生的了解,激发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并在服务社会中体会到人生的价值,从小培养无私奉献和助人为乐的优秀品德,牢固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核心价值观。
四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国家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健全注册登记和项目管理网络,完善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和证明制度。并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在升学、就业、晋升、贷款等方面,将个人志愿服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加大对志愿者的正向激励,形成鼓励志愿服务的良好环境。
五是建立志愿服务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基本保费,使公共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全覆盖,为志愿服务工作开展和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障。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