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