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王亦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单位和组织将参加志愿服务作为招生、招录人员和进行评优、表彰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因此,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使用也越来越多。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志愿服务记录的公信力和志愿服务证明的权威性,中央文明办、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者需要开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一方面要明确向谁申请,如果志愿者只参加了一个单位组织的志愿服务,直接向该单位提出申请即可;如果志愿者在多个单位参加志愿服务,既可以向自己注册或经常参加活动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该单位核实汇总所有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由志愿者提供相应的协助,也可以向具备证明出具资格的主体分别提出申请。另一方面,要以书面申请、网络申请等有效的方式提出申请,不宜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提供充分的申请信息,包括证明的用途、申请日期和联系方式,并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包含4个方面信息:一是志愿者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志愿者编号等志愿者身份信息;二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和内容等志愿服务信息;三是出具主体的名称、负责人、经办人、联系方式等出具主体信息;四是证明编号、出具证明的日期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指导意见规定,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主体因合并、分立、解散或其他原因无法开具证明的,承接其工作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可以作为主体接续办理相关事宜。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确认自身是否有资格为申请人开具证明;确保证明的真实性;要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需要亲笔签名,做好证明的编号、登记等工作,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将证明提供给申请人之后,应及时在本单位成员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指导意见提供了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推荐格式,推荐格式电子版可以在民政部门户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