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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地震受灾群众下一步医疗费用出处

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1-12-27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在应急救治完成后,受灾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目前汶川地震灾区的医疗卫生防疫形势仍很严峻。“关于下一步医疗费用有多大的缺口,目前还没有具体数字,前期救治的费用也没有统计,到现在为止,还是以救治为主,没有去考虑费用问题。”卫生部新闻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昨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电话咨询时表示。

  此前在5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陈贤义曾表示,对地震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费用问题,财政部、卫生部已进行相关研究,上报国务院后,将出台一系列关于伤员救治、病人救治的政策。其总的原则是,不要因为费用问题而耽误任何一个伤员的治疗和病人的救治。

  根据昨日出台的《意见》,在应急救治完成后,受灾群众下一步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今年内可在重灾县、乡实行过渡性医疗照顾措施,向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体办法和所需经费,由灾区省级政府统筹研究确定。《意见》要求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9、2010年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关于恢复灾区正常医疗卫生服务,《意见》明确,要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要尽快建立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添置必要设备,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恢复药品检验检测条件。优先恢复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相应给予支持。

  对于重灾县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县乡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以及乡村医生的工作经费补助等,《意见》要求由灾区省级政府统筹安排,保证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对各地向灾区派出的医疗防疫队所需费用,由各省(区、市)酌情给予补助,有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从对口支援经费中给予必要补助。

  而对于重症伤员的医疗、康复和安置工作,《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对于出院返乡的伤员和陪护人员给予交通费用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政府从社会捐赠资金中解决。

  《意见》同时指出,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员的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伤员,及时转移到康复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或者配发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并妥善安排康复训练,改善肢体运动功能。卫生、中医药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所需经费由省级政府在社会捐赠的有关资金中安排。

  对于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意见》明确要坚持地方政府为主、对口支援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的原则。灾区各级政府要保障必要的经费,中央财政酌情给予适当支持。7月底前,灾区县、乡和受灾群众安置点普遍恢复建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开展基本医疗和卫生防疫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灾区县、乡临时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基本恢复正常医疗卫生服务和动物防疫秩序。年底前,全面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配备比较齐全的临时业务用房、基本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全面开展正常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据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张涛向本报记者介绍,前期抢救医疗费用是免费治疗,下一步,转到省外治疗的伤员,政府补助每人2.8万元,省内的伤员补助细案还没有出来。前期是紧急情况下,所以免费治疗,后期治疗收不收钱,目前还不知道,“关于下一步医疗费用支出补助的细案,正在制定中。”关于灾区医疗机构重建问题,现在是18个省对口支援受灾的18个县,从人力、财力上都要支援。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蒋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