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
http://www.zgzyz.org.cn/ 日期:2011-11-28 来源:消防局
改革开放30年一来,特别是“二十公”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部党委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坚持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深入发展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有效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火灾危害,为经济建设创造了较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消防法规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消防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改革开放初期,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4年5月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为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保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计划经济体制逐步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替代,消防工作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条例的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1995年4月批准发布了全面指导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同时要求抓紧起草新的消防法。1998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确定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标志着我国消防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全面阐释了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以及加强消防工作的主要措施。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的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认真总结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突出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主线,对于加强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安部先后发布(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10余部有关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的部门规章,并根据消防工作形势要求及时做了修订、废止。现行有效的9部规章是:《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公安部第6号令发布施行)、《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10月公安部第11号令发布施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4年12月公安部第19号令发布施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1月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施行,1999年5月公安部第39号令发布施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11月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印发)、《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公安部第30号令发布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12月公安部第36号令发布施行,2004年9月公安部第73号令发布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3月公安部第37号令发布施行,2008年1月公安部第100号令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公安部第61号令发布施行)。目前,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公安部正在加紧修改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并提请国务院制订《消防法实施条例》、《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保障新修订消防法的全面贯彻落实。
全面推进行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1995年2月,公安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奠定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的基础;200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01]16号),就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出了要求。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的工作目标。近年来,公安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落实消防工和责任制、深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召开了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小城镇消防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会议,扩展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覆盖面,初步形成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的格局。
推动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的问题逐步凸显。1995年,针对辽宁省阜新市艺苑歌舞厅、吉林省吉林市博物馆和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暴露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公安部联合建设部、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全国大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的通报》,提出了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要求;1996年,公安部联合监察部、建设部下发《关于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1999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和建设部联合召开全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会议,罗干同志到会并讲话,1989年9月公安部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89]公消字70号),部署加快城市消防规划建设要求。这一系列措施的采取,对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2004年,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召开专题会议,并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推动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初步扭转了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滞后于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被动局面。
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287个地级以上城市中,282个编制了消防规划,“欠账率”下降到1.7%;369个县级市中,363个编制了消防规划,“欠账率”下降到1.6%;全国应建公共消火栓831525个,实有724872个,“欠账率”下降到12.8%;全国应建消防站8467个,实有7380个,“欠账率”下降到12.8%。公安消防部队的装备器材配备初步达到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基本配备标准。
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
1998年《消防法》施行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行为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处罚(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等)。
近年来,通过全国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共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复查意见书》等法律文书620余万份,依法督促单位整改各类火灾隐患770余万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约70万起,警告38余万次,罚款约25亿元,行政拘留2.5万余人。截止2007年年底,全国公安消防部门共确定376831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快速上升期,由于经济总量逐年增大,社会财富日益增多,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使得引发火灾的因素增加。为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公安部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报请国务院同意,相继实施了建筑消防设施、“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公众聚集场所、学校、医院等多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尤其是近年来,公安部深入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关于“坚决将火灾隐患解决在火灾发生之前”的重要指示精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报请国务院同意,持续开展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并相继组织实施了古建筑、商场市场、学校、“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察行动,各地区也紧紧抓住影响本地区火灾形势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2004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在全国掀起了“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高潮,积极推动建立预防和整治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2006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安委会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对全国火灾隐患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共普查出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消防规划等方面的火灾隐患406万处。2008年,全国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深入贯彻国务院“隐患治理年”的总体部署,全面开展了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攻坚战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依法督促整改了大量火灾隐患。同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对影响本地区公安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公安部发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大力推进省、市、县三级政府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遏制了群死群伤火灾多发的势头,保持了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各地省、市、县三级政府分三批共对11134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了挂牌督办,已整改完毕10059处,整改销案率90.3%。
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
改革开放30年,是消防监督依法行政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发展进步的30年。结合消防监督执法的六个突出特点(一是社会属性强,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二是执法任务重,要面对5121万个社会单位、个体户;三是执法责任大,直接关系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执法难度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技术性强;五是执法环境差,国民消防安全意识薄弱,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大量存在;六是容易引发矛盾,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必须严格,一些群众不理解),全国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在推进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方面,狠抓了七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一是深化执法为民教育活动,着力创新执法理念。在深入开展端正执法思想集中教育整顿、“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大讨论、大练兵、大接访、“三基”建设的基础上,从转变执法观念入手,连续部署开展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专题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增强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积极推进消防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依据《消防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明确公安消防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特别是通过及时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单位实施监督抽查的监督检查执法模式,合理界定了消防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将消防监督检查的重心转移到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推动了社会单位树立和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全面推行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资格制度,提高执法人员队伍素质。1997年,公安消防部门率先在公安机关各警种实行了岗位资格制度,在消防监督检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火灾事故调查等三类监督执法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2008年,根据形势需要整合为综合性的公安消防岗位资格,作为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试卷、统一评卷,切实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
四是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针对当前个体、私营企业和“城中村”、“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不落实,火灾多发的突出问题,全国公安消防部门通过严格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准确研判火灾形势的基础上,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场所为重点,及时组织开展季节性、区域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加大了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有效改善了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加强对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着重加强了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法制审核、执法档案管理、信访案件办理、执法例会、集体议案等工作制度,加大了对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下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公开消防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消防监督执法举报、投诉电话,聘请各界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广泛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六是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先后颁布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暂行规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消防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考评,召开执法例会通报和分析研判考评情况,将考评结果与执法单位和人员评先评优、立功受奖、晋职晋衔挂钩,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免职的处理。
七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部消防局依托“金盾工程”,全力推进作为公安部八大信息资源库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建设,统一开发并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门应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把科技创新作为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支撑,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以消防信息化带动和促进提高执法规范化,逐步实现了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审批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完善和公开执法程序,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既分解了执法权力,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也有效减少了执法随意性,落实了执法责任,规范了执法行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大力推行电子警务,网上受理审批业务、公布审批结果,做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